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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56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军,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八咏楼社区胜利南街19号楼3-4楼。
法定代表人:郑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明,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433号。
主要负责人:金仁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青,该行员工。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8元,减半收取计8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运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莫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