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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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4811号
原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道中盛府13幢705室、706室、7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南街19号楼3-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224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振大实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