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3732号
原告: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715716。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南街19号楼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2911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二期商业写字楼A、B#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MNY40L。
负责人:***。
原告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