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6739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南街19号楼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29113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21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