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1108号
原告:浙江新欣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意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3WGQ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南街19楼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2911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新欣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新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捷诚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41102.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3984.4元(以641102.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2年4月29日暂算至2023年1月16日,请求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28日就**工处(2019)4号地块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签署了《**工处(2019)4号地块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案涉项目的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约定了单价,数量按照现场实际完成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预付款30%,安装完毕一周内付至90%,消防验收一周后,付清余款;同时合同约定安装完毕3个月内未进行消防验收的,被告应当付清所有款项,逾期付款的,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该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于2022年4月28日进行结算,结算价为641102.08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工出(2019)4号地块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产品购销合同》可知,涉案工程系被告将其开发建设/总承包的**工出(2019)4号地块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中的特级防火卷帘(双轨无机布基)、固定式柔性挡烟垂壁、活动式柔性挡烟垂壁分项工程由原告方进行专业分包(供货、施工、调试),涉案工程安装完毕后需进行正式消防专项验收,为此,双方之间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2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