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韵豪五金经营部与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231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韵豪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管庆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刚,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剧。
被告:李文剧,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韵豪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科公司)、李文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管庆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刚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星科公司立即支付51227元货款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李文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以来,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供应五金配件,结算方式是先供货后结算付款。2018年12月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仍欠原告货款51165元。之后,原告又分别于2019年1月3日向被告供货15917元、2月26日供货45170元(已收)、3月10日供货25045元、4月13日供货9100元。之后,被告以通行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支付20000元、6月8日支付20000元、2020年1月24日支付10000元,之后便再没付款。经核对,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227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曾经答应付款,但违背承诺,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所欠余款。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原件,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星科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原告通过物流单方式将货物交付被告星科公司。2018年12月5日,被告星科公司与原告就2018年度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星科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51165元。2019年8月23日,原告就2019年度的货款制作对账单,载明2019年1月15日对账的欠款为67082元,2019年向被告供货三批,并列明被告的还款情况,经核算,被告未付的货款为61227元。
2019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文剧聊天,被告李文剧要求原告发送对账单,原告就将前述2019年8月23日对账单发送给被告李文剧,被告李文剧回复春节前付,后经过双方协商,被告李文剧承诺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被告李文剧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
星科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李文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星科公司的买卖关系有送货单、物流单、对账单及聊天记录佐证,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李文剧在2019年11月29日就星科公司的未结货款进行对账,被告李文剧还承诺在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均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付清货款,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51227元外还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星科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文剧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韵豪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51227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二、李文剧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韵豪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34元(原告已预交),由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李文剧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南海区韵豪五金经营部,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阮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