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1643号
原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后河堤黄石万达广场B1-2-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BAHL90。
法定代表人:李文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请求或提起反诉;代为参加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申诉、申请执行。
被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应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吴艮平,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应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陶勇军,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被告:陈文明,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汪超文,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应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艮平、陶勇军、陈文明、汪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星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彭琼香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桂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