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升减速机有限公司

江苏兴升减速机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升减速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83672020602L,住泰兴市老叶工业区严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余,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升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吴 玫
审判员 丁万志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