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林集团有限公司

**、***与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巫开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潜山县金鑫钢材经营部业主。
原告:***,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巫开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巫开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