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江山市区江滨四区。
法定代表人:郑积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宣劳人仲案字(2021)第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生效行裁决书已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12830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12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