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林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劳人仲字〔2020〕第2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所有工伤待遇款合计8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75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陈述:“**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依据宣劳人仲字〔2020〕第210号仲裁调解书支付给***所有工伤待遇款合计85000元,***要求将85000元支付给***;自***领取到案件款共计85000元之日,宣劳人仲字〔2020〕第210号仲裁调解书中**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21)皖18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关于根据宣劳人仲字〔2020〕第210号仲裁调解书内容,**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为***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等工伤待遇,由**集团有限公司至宣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所得款项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应给予相应的配合的相关事宜,***承诺:***自2021年2月1日起,***会依据宣劳人仲字〔2020〕第210号仲裁调解书给予**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配合,如果***不给予相应的配合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主动将案件款86175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内,本院用上述案件款交纳本案执行费1175元,余款85000元全部转账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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