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林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838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第三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88382J,住所地江山市江滨四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4月28日通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提出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因未缴纳鉴定费,司法鉴定机构于2022年9月30日终止鉴定。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保全费1731元,共计4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