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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都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都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石峰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公民。 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都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都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都灵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余朋国均证明我公司已经向其退回了20万元保证金,二审判决我公司还需退回***20万元保证金错误;我公司为***垫付了760040元民工工资,二审判决未将该款从工程款中扣除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保证金问题:都灵公司向***出具了4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承认都灵公司退回保证金20万元。剩余20万元保证金,都灵公司抗辩该公司已将该款支付给***的工人***、余朋国,***、余朋国出具《债权转让声明》和《债权转让通知》,将20万元债权转让给都灵公司,故20万元已抵销。但***对***、余朋国与都灵公司转让债权不予认可,都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余朋国与***间存在2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都灵公司主张20万元保证金已抵销不能成立。 关于760040元抵销问题:都灵公司主张其替***垫付了760040元,应当从***的工程款中予以抵销,其中***于2011年5月11日向都灵公司借款15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同意或者追认,不能将此认定为***与都灵公司间的债务;另外余朋国、**、***、***四人签字领取的610010元,也不能证明系***同意或者追认,不能认定为***与都灵公司间的债务。故都灵公司主张该760040元应抵销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够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都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