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84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诗意田园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Y6JA59T,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瓦窑众创空间2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沂诗意田园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