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辉明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9979号
原告:***,女,1999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广西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7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敢。
被告:广西辉明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020、3021、3022室。
法定代表人:王生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辉明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江 莹
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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