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33号
原告***,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能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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