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088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5390U。

法定代表人:林立忠。

被执行人: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3号三盛颐景园听弦首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1076911M。

法定代表人:方长根。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8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46240.75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13.1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3号三盛颐景园的数百个汽车位以及商铺等财产均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及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亦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陈嘉詠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