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4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能初。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彩红,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应奇。
委托代理人:黄慧湾,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
委托代理人:郝志国,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浩君,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泳全。
委托代理人:罗江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山市政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监理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燃气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支付工程事故赔偿款1934764.96元;2.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承担。
南海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南海市政公司向南海燃气公司支付赔偿款439567.65元(包括受损设施修复费用249186.85元、燃气抢险费用28025元、燃气损失为146368.8元及管线工程物探费用15987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海市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4日,南海市政公司与狮山市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狮山市政公司将涉案的A标工程交由南海市政公司承包,在2013年6月20日前完工,合同总价5625864.31元等。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57.14条第(4)项约定:工程管网沿线建筑较为密集,管线开挖时应考虑地下管线情况,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部分,发包人不提供沿线相关建筑物的地形图纸等,现场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承包人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施工方案,因施工措施不足或支护方案不当而造成的施工场地周边市政设施、房屋、路面等开裂或损毁的,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监测、赔偿等。第57.18条约定:承包人应考虑在夜间施工可能得不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因素。
2013年5月16日,狮山市政公司与市政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狮山市政公司委托市政监理公司对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岭路(华沙路-官华路)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工作内容为: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和项目后评价以及对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等相关工作;监理期限为施工监理期6个月及24个月的保修监理期等。同日,南海市政公司与顺锐达服务部签订《顶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海市政公司将A标工程中的顶管单项工程交由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锐达非开挖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顺锐达服务部)施工,以包工包工具方式承包,工期约20天等。顺锐达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非开挖工程机械租赁服务。
2013年5月9日下午,A标项目部召开A、B标沿线其他管网协调会议,南海市政公司、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电信、广电、移动等单位人员出席,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未到会。会议安排了相关人员联系燃气公司次日到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对接等事宜。同月10日,南海燃气公司向南海市政公司发出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书》,告知南海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地下燃气管线,要求南海市政公司在施工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同月17日下午,A标项目部又召开工程相关管线单位协调会,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及电信等单位人员出席。会议要求各管线单位会后请示各自领导,安排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改迁,暂无法改迁的,安排人员旁站协助施工;并要求会后各单位一起到施工现场,落实管线位置等。同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拆迁办公室向燃气公司狮山分公司发出通知,称因狮山市政公司将实施虹岭路提升改造工程,为避免损坏南海燃气公司的线路、管道,请其于同月22日前作出改迁或配合进行施工现场监督。但南海燃气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相关燃气管道的竣工图,也没有明确告知南海市政公司和狮山市政公司准确的燃气埋管深度;南海市政公司和狮山市政公司也没有与南海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由于涉案管线AW14-AW15与佛山市天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压管网公司)的高压燃气管道在同一平面上错位相交,2013年5月27日,狮山市政公司向高压管网公司发送了关于A标AW14-AW15段施工的申请,并附上了《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次日,高压管网公司向南海市政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称南海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危害到附近的高压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为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求南海市政公司立即停止顶管施工作业,待其批复施工方案后再行施工等。
市政监理公司也对涉案工程实施了监理工作,其在向南海市政公司发出的001号监理工作联系单中,要求南海市政公司抓紧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施工专项方案、管线保护方案等上报项目部审批,顶管施工专项方案须经专家评审等。2013年5月13日,市政监理公司召开包括南海市政公司及狮山市政公司等参加的专题会议,认为A标段AW14#工作井的井壁厚度及钢筋不符合图纸要求,必须废除,重新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等。
顺锐达服务部于2013年5月28日开始顶管作业。5月30日凌晨1时45分许,顺锐达服务部雇佣的工人唐旭辉、唐秀含在A标工地约9米深的工作井内进行顶管作业时,突然发生爆燃,工作井起火,致唐旭辉当场死亡,唐秀含被烧伤。
南海燃气公司于当日2时28分接到燃气出险报告,3时6分确定虹岭路与佛山一环交界桥底位置燃气管线被施工顶管顶穿,但未确定是高压管网还是其公司的管网,3时54分燃气公司关闭了现场阀门。
2013年6月5日,南海燃气公司委托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佛山一环北线(桃园路至虹岭路段)燃气工程桩号为K10+100-K10+200段D315×28.6PE燃气管(长约100米)的管位进行详细探测,原因是该段因燃气管示踪线损坏且竣工图纸不能准确反映管线位置,加之燃气管埋深较深,目标体小,使用常规管线探测方法无法施展,需要采用非常规探测法探测等。本次探测的费用为15987元。
事故发生后,南海安监局组成“5.30狮山爆燃事故调查组”,并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狮山市政公司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向施工单位南海市政公司提供燃气公司在施工现场真实、准确、完整的天然气管道资料,致使施工单位在顶管开挖过程中顶管机顶端燃气管道,引致天然气泄露,最终导致本起爆燃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是:该建设工程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南海市政公司没有按要求对深基坑及顶管作业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报审及论证就开始施工,事发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也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监理单位市政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经过报批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燃气公司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可能对地下燃气管道造成危险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2013年6月8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南海市政公司和死者唐旭辉的儿子唐梦阳签订第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南海市政公司向唐梦阳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补偿款合计648000元并一次性转入唐梦阳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唐梦阳自愿放弃要求南海市政公司进行补偿、赔偿等的权利。同年9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南海市政公司和唐秀含签订第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南海市政公司除已向唐秀含支付的医药费379036.41元、护理费19000元及转院费9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365000元(该款包括后续治疗费、亲属抚养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唐秀含收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要求南海市政公司进行补偿、赔偿等的权利。南海市政公司与唐秀含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于同日作出第8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其之间的协议有效。
上述事故发生后,为取出顶管机机头及接通剩余的7.5米污水管道,南海市政公司制订了《AW14-AW15应急专项施工方案》,建议采用逆作法新建顶管工作井施工。该方案得到南海燃气公司、高压管网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及狮山市政公司的同意。诉讼中,南海市政公司主张其新建工作井的费用为319818.55元,另外,其还主张顶管机头损坏的维修费用为82050元、损坏材料费用为37050元、误工费为71940元,合计191040元。
南海燃气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抢险作业,对受损设施进行了修复。南海燃气公司主张受损设施的修复费用为249186.85元,燃气抢险费用为28025元,另主张燃气损失146368.8元、物探费用15987元。该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反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南海市政公司与狮山市政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狮山市政公司与市政监理公司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南海市政公司在承包本案所涉的A标工程施工后,将其中的顶管工程交由顺锐达服务部完成施工。顶管工程属建筑工程,且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顺锐达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非开挖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显然,该服务部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因此,南海市政公司将涉案顶管工程分包给顺锐达服务部的行为是违法的。顺锐达服务部在施工过程中,其雇佣的工人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导致伤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主与南海市政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南海市政公司已向死伤者支付了赔偿款项,应认定南海市政公司已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同时,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南海市政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如其认为还有其他主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进行追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应否对本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南海市政公司的责任。南海市政公司是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方。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具体到本案,事故的成因是南海市政公司(在此不考虑其分包问题)在顶管施工过程中顶断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并发生爆燃。南海市政公司之所以顶断燃气管道,是因为其在施工前严重违反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探明南海燃气公司管道的准确位置和埋深、更没有编制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获得南海燃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贸然施工所致。在南海市政公司施工伊始,南海燃气公司已向其发出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通知,要求其探明燃气管线的精确位置和埋深,且在双方确认开挖施工不会影响燃气管道后才可动工;而在南海市政公司实施顶管作业前一天,其也收到了高压管网公司的停工通知;本案事故调查组也查明,南海市政公司未按要求编制深基坑及顶管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及论证就开始施工;而且,南海市政公司在深夜组织施工,使得市政监理公司及南海燃气公司难以正常履行监理或监护燃气管线的职责。南海市政公司称南海燃气公司人员告知其施工位置的管道埋深为3-4米,依据不足;其认为是南海燃气公司怠于履行告知职责,且又存在工期短、工程性质特殊等原因,但无论南海燃气公司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数据,工期、工程性质如何特殊,其都应该在查明管线铺设情况、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后才能开始施工。综上,南海市政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重大的过错责任,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关于狮山市政公司。狮山市政公司是工程发包方。根据建筑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应在开工前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沿线管线的情况;根据上述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燃气管理的相关法规,其亦负有会同施工企业,查明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制定燃气保护方案等的法定义务。虽然其在与南海市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探查管线的责任交给了南海市政公司,但这一约定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法定义务,其仍负有查明并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责任。(事实上,在工程发包后,狮山市政多次召集相关方开会,处理沿线管线事宜,说明其并未放弃履行相关责任。)南海市政公司在未查明燃气管线的情况下贸然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害,狮山市政公司亦需承担责任;另外涉案工程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狮山市政公司亦负有责任,但其过错程度总体而言较南海市政公司为轻,故其应承担次要的责任。
市政监理公司接受狮山市政公司的委托,为涉案工程提供施工监理,其在进场后已依约开展监理工作。期间,因市政监理公司认定A标段14#顶管工作井的井壁厚度及钢筋型号、间距均不符合图纸要求,故在2013年5月中旬要求南海市政公司暂停后续施工、立即返工,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等。可见,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市政监理公司已要求南海市政公司暂停后续施工,但南海市政公司却在未按规定提交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公司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顶管施工以致酿成事故,市政监理公司已经履行了监理职责,在本案中并无明显过错,故对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南海燃气公司是涉案受损燃气管线的管理者,其在接到南海市政公司准备在相关路段施工的通知后,随即向南海市政公司发出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了日常巡检。至于其未能向南海市政公司和狮山市政公司提供涉案路段燃气管道埋深的问题,其解释为相关管道竣工时间较早,由于地形变化等缘故,无法掌握准确信息,此解释符合常理,南海市政公司和狮山市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探测或开挖等方式查清地下燃气设施的铺设情况,而不是以此作为其可以贸然施工的理由。故南海燃气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对本案事故所引发的各项损失,根据案情,法院确定由南海市政公司承担70%的责任,狮山市政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关于本案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一)南海市政公司请求的损失中,应付给死伤者的赔偿款项,南海市政公司已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与死者亲属及伤者达成协议,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法院予以认定。上述费用共计1423906.41元,南海市政公司已全部支付,故狮山市政公司应向南海市政公司支付其中的30%即427171.92元。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的分析井施工费319818.55元,该工作井主要是为了取出顶管机头及完成剩余的工程量而建,并非仅用于分析事故,且基于事故主要是南海市政公司的行为所致,故该费用应由南海市政公司自行承担;至于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的后期增加工程费用191040元,则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南海燃气公司反诉主张的损失中:受损设施修复费用249186.85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燃气抢险费用28025元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事故的实际情况,予以支持;燃气损失146368.8元的计算方法也基本符合事故的实际情况,亦予支持;至于物探费用15987元,属于其为查明所属管线必须支付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南海燃气公司的损失共计174393.8元,由于其仅要求南海市政公司承担,故南海市政公司应向南海燃气公司支付该损失的70%即122075.66元。南海燃气公司主张南海市政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的利息,法院确定南海市政公司应从南海燃气公司提出反诉之日即2014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狮山市政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海市政公司偿还款项427171.92元;二、南海市政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海燃气公司支付赔偿款122075.66元及以该款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南海市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海燃气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1106.44元,由南海市政公司负担8663.02元,狮山市政公司负担2443.42元并于给付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南海市政公司,法院不另收退。本案反诉受理费3947元,由南海市政公司负担1097.27元,南海燃气公司负担2849.73元,南海市政公司负担的份额于给付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南海燃气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南海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向南海市政公司支付垫付费用1934764.96元,改判南海市政公司无需向南海燃气公司支付122075.66元款项;2.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南海市政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均明确了制定燃气保护方案的首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即狮山市政公司,而南海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企业也应当共同参与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应当及时提供燃气管线相关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南海市政公司施工的全过程均是根据狮山市政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的,施工图纸上只有一条燃气管线,按照施工图纸的方案,顶管是可以安全通过该燃气管线的。狮山市政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已经定性了南海市政公司施工前进的方向,无论南海市政公司何时施工,只要狮山市政公司不提供正确的图纸,事故均会发生。狮山市政公司应当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责任。南海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线的经营者应当时刻掌握燃气管线的情况。南海燃气公司辩解因管道竣工时间早,由于地形变化等缘故其不能提供燃气管线埋深。此辩解是为了推卸责任,其没有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的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燃气管线的责任,才会导致无法向狮山市政公司提供燃气管线的相关资料。狮山市政公司提供的证据11中的通知(2013年5月17日)证明南海燃气公司曾说过其燃气管线仅有3-4米,说明南海燃气公司存在过错。南海燃气公司为了证明其为勘探燃气管道的埋设位置及深度支付了15987元,原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南海燃气公司该项请求,侧面映证了南海燃气公司没有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履行其法定义务。南海燃气公司不向狮山市政公司提供燃气管线资料,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市政监理公司所发的燃气保护方案通知书的对象不应当只是针对南海市政公司,还应当包括狮山市政公司、南海燃气公司,说明市政监理公司未完全尽到监理方的职责或者是履行职责错误,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狮山市政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强行将法定的提供燃气管线资料的责任推卸给南海市政公司,将狮山市政公司法定的勘探义务及牵头制定燃气保护方案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南海市政公司,又要在短期内完工,这完全免除了狮山市政公司的法定责任,加重了南海市政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南海市政公司负责,但事故发生原因是客观的、多方面的,“5.30”狮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是依据客观事实、依法作出的,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5.30”狮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对“5.30”狮山燃爆事故责任方以及对各责任方的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合理科学的,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性依据。“5.30”狮山爆炸事故由八个政府部门联合调查,并有相关的专家全程参与分析、论证最终形成,该报告亦通过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审批。上述报告明确指出:“5.30”狮山爆炸事故必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狮山市政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提供地下管线图纸,应负本事故责任。市政监理公司对南海市政公司专项施工方案没经报批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南海燃气公司发现南海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对地下燃气管道造成危险,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南海市政公司继续施工,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3.“5.30”狮山爆炸事故的发生,与南海市政公司是否夜间施工毫无关系。南海市政公司运用顶管施工方法施工是得到了狮山市政公司的同意,各被告是知情的。从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干路网改造升级工程--虹岭路(红星上社村路口--官华路)污水管道A标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第3页(项目名称:混凝土管道顶进)足以证明。A标与B标都是由实际施工单位顺锐达服务部进行施工,A、B标同时施工,B标顺利完成,A标恢复施工后已通过验收,事故的发生与南海市政公司是否夜间施工毫无关系。顶管法作为一项特殊的非开挖敷设地下管道的施工方法,其技术要求不同与一般的施工法,其要求更为严格。要连续顶进,如果停工时间过长,地下水渗透量增加,土拱容易坍塌,再开顶时顶力将大幅度上升。故才会出现顶管作业需要两个工班,每个工班作业12小时这种情况。夜间不得施工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在这种技术性要求上,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不可能不知晓该种施工方法,其称夜间施工致使其无法进行监管,都是为了推卸责任作出的辩解。
二、南海市政公司主张垫付的因勘验事故分析井施工费319818.55元、后期燃气管道破裂需增加工程费用191040元,是因“5.30”狮山爆炸事故的发生而必然产生的。为了查明“5.30”狮山燃爆事故缘由和经过,在事故发生地段增设了事故分析井,该分析井所有的施工费由南海市政公司作为事故责任方先行垫付。这从南海市政公司提交的AW14-AW15顶管段应急处理方案报审表、2013年6月22日-2013年7月2日AW14机头开挖现场人员签到表以及AW14机头开挖现场图片和光碟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事故分析井施工费是为了取出顶管机头及完成剩余的工程量而建,理解错误。南海市政公司整个施工过程中,已经建有两个工作井,完成余下工程量无需建多一个分析井。原审草率认定南海市政公司垫付费用建事故分析井是自身需求,违背客观事实。后期燃气管道破裂需增加工程费用191040元,亦为合理、必然发生的费用。因“5.30”狮山燃爆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而需维修,及其因该事故导致工程工期延误11天,南海市政公司均提交了相关费用的收据及员工领取误工费的签单予证明。
三、南海燃气公司的损失174393.8元不应当得到支持。上述损失均为南海燃气公司单方制作的单据。南海市政公司在对事故现场分析事故井施工时,南海燃气公司并没有对燃气管道进行过修复。且其对此条燃气管线的埋深走向都不清楚,难以让人理解该燃气管线是正在使用。如果是正常使用的管线,南海燃气公司不可能不掌握燃气管线的情况。
被上诉人狮山市政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一、南海市政公司对本案事故存在重大、直接过错,应对损失负主要责任。(一)施工前未探明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和埋深的主要过错在于南海市政公司。南海市政公司作为市政工程的施工专业单位,应当知道经过六七年的地下水位变化,管体沉降、偏移,多次地上地下施工建设,当年的图纸标注高度、定位都不可能绝对准确,即使南海燃气公司自身都无法完全按照图纸定位而需要现场测定或聘请物探公司确定。在施工前现场探明、施工时南海燃气公司派员对可能发生的燃气泄漏进行密切监测,这些都是施工中才能够进行的操作,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不是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其次,提供燃气管道竣工图纸资料不是精确探明管道的主要办法,现场准确查明管道埋深和走向才准确。狮山市政公司未提供燃气管道的竣工图纸,过错明显小于南海市政公司。(二)南海市政公司用工期短、顶管作业的方式推诿其对燃气设施编制和履行安全保护方案的义务。工期和施工方式不是导致燃爆的必然原因,任何一种施工方式都有其施工保障的方案,顶管作业也不例外。南海市政公司在缺乏市政监理公司的监管和南海燃气公司的监护夜间施工时,直接顶穿燃气管道导致燃爆,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三)南海市政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第三人施工,并且安排无顶管作业专业资质的工人下井施工,南海市政公司应对其违法分包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顶管工程属于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顶管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顺锐达服务部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受伤和死亡的两名工人刚招聘进来,不但未取得资质证书,连岗前培训都未进行,可见其内部管理混乱,工人业务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井下作业的两名工人在推进至障碍物(燃气管道)时,应感觉到顶力突然增大,并且超过允许顶力,持续未能顶进,但未停止推进并查明原因,而是继续强硬顶进,将圆柱形的燃气管挤成扁平状直至顶爆。(四)南海市政公司通过夜间施工,逃避监管,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直接过错。在南海燃气公司和市政监理公司均发出停工令的情况下,南海市政公司继续施工作业存在违法施工的嫌疑。从技术层面讲,顶管施工的方法并非必须连续施工,停工若干小时后再启动对原地下水土情况和工程推进并无必然影响。停工后再开工所发生的措施费依法可以计入工程费用。
二、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的勘验事故分析井施工费、后期燃气管道破裂需增加工程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该诉讼请求。(一)勘验事故分析井施工费是南海市政公司为取出机头和完成剩余工程量而建设,并非仅用于事故分析,该费用不应支持。南海市政公司提交的《Awl4一Awl5应急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概况”载明,“我施工方需在安全的前提下,取出机头及联通剩余7.5米”。在施工方案方面,南海市政公司基于取出机头及联通剩余7.5米的目的提出三种方案,分别是明挖、反顶刚管套取机头和逆作法。考虑到佛山高压燃气的施工安全距离,机头取出后需考虑新建井与现AWl5顶管井的连接问题,最终采用逆作法新建顶管工作井施工。可见,在南海市政公司设计施工方案和实施施工方案时,没有“分析井”这一提法,也不以分析事故为该顶管接收井的主要目的。(二)南海市政公司主张因燃气管道破裂导致增加工程费用191040元,不属于本案事故的损失。首先,南海市政公司与顺锐达服务部签订的《顶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顶管单项工程交由顺锐达服务部施工,以包工包工具方式承包。狮山市政公司对该《顶管工程施工合同》的三性均不认可,南海市政公司列举的损坏的设备,不能确定属于南海市政公司所有,该设备的损失不能确定属于南海市政公司受到的损失。其次,该设备的损失金额缺乏依据。南海市政公司仅提交了一些单据,无法证明与案涉机器设备存在关联性,更无法证明该等设备损失的金额。再次,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的工期损失,在证据上无法确定该损失真实发生,损失的大小更无法确定;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措施费,不应在本案中主张。
被上诉人市政监理公司辩称,一、市政监理公司已按规依约履行讼争工程的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需要整改的地方都提出要求,现场监督到位,不存在过错。市政监理公司进场后,发现工程需要先停工进行整改,待整改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原工程施工;在进一步检查过程中,市政监理公司发现事故井未按规定设计方案制造,连同其他存在问题的工作井需要限期整改,于是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2013年5月11日,单号001)。案涉工程相关部门专门在5月13号召开会议,并达成停工整改共识,市政监理公司再次重申要求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对问题井返工处理,才能继续施工。关于现场监督管理,在正常施工时间段内,市政监理公司均有派员到场进行监理。因顶管施工全过程都在地下8米深处,南海市政公司为了赶工,在非作业时间段内擅自施工,没有向市政监理公司和狮山市政公司报备,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市政监理公司作出制止行为超出了监理的义务范围。
二、南海市政公司擅自违法施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所称“处于弱势”只是推诿责任的说辞。南海市政公司存在如下严重违法作业行为: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地下管线由施工单位南海市政公司负责勘察,并承担造成损坏的责任。但该司在没有明确燃气管路走向的情况下盲目开挖,置员工健康安全于不顾,是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2.5月10日南海市政公司收到南海燃气公司发出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通知书》,要求其在南海燃气公司的监督陪同下才能继续开挖。3.市政监理公司分别在2013年5月11日和5月13日提出南海市政公司要停工整改,禁止继续施工,但该司并未认真对待。4.5月28日高压管网公司向南海市政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待研究后批复是否允许继续施工。南海市政公司无视上述停工、整改要求,私自盲目开挖,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案涉《调查报告》制作依据不完整,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1.《调查报告》缺乏对本次事故中重要事实的调查,其中包括①事发前市政监理公司、南海燃气公司和高压管网公司所发出的整改要求和停工通知;②事发前各方召集会议明确整改要求;③南海市政公司违规夜间作业;④施工合同约定关于燃气管线图纸提供应由南海市政公司自行搜集。2.《调查报告》制作程序不严谨。调查过程都没有向市政监理公司取证或给予答辩机会,落款处未有任何调查单位盖章,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送达至市政监理公司。《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性和公信力,不具有认定事故责任的作用。
四、南海市政公司与两名事故受害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即本次事故构成工伤,南海市政公司应独自承担未购买社保所产生的赔偿责任。1.案涉人身损害赔偿应由南海市政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名受害者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南海市政公司与受害人所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也承认所赔款项属于工伤赔偿项目。南海市政公司未为两受害者购买社保,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向第三方追偿没有法律依据。2.即使两受害者与顺锐达服务部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款也与市政监理公司无关。若顺锐达服务部与两受害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未购买社保而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应该由顺锐达服务部自行承担,南海市政公司的代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顺锐达服务部不具有施工资质,南海市政公司违法分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市政监理公司是工程监督机构,与施工单位是垂直管理关系,南海市政起诉要求市政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市政监理公司受狮山市政公司委托,接受该司支付的监理报酬,提供监理业务。即便市政监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或严重失职行为,市政监理公司仅需向委托方狮山市政公司负责,与施工单位南海市政公司无关。市政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与南海市政公司之间不是平等合同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垂直管理关系,南海市政公司要求市政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
被上诉人南海燃气公司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定南海燃气公司未能提供燃气管道竣工图,也没有明确告知准确的燃气埋管深度有异议。南海市政公司和狮山市政公司未要求南海燃气公司提供竣工图,并错误判断燃气埋管深度。事发时管道已经竣工五年,实际情况不能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南海市政公司作为施工方,附有查清管道线路的义务;就算拿到竣工图纸,也必须完成下列步骤:1.看出地下管道状况。2.制定燃气设施管道方案,并报南海燃气公司同意。3.在施工前通知南海燃气公司到场监督。南海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分析费用属于正常施工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索赔的理由。南海燃气公司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应当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狮山市政公司向本院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编号为**********1130801-06。另,本院根据南海市政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向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形成【5.30狮山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上述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狮山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院从安监部门调取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其余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及事故损失的核定问题。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南海市政公司将案涉顶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顺锐达服务部,案涉死伤者系因顶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导致伤亡,南海市政公司依法应与该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南海市政公司已经与死伤者达成一致并经司法确认后履行赔偿协议,其认为造成事故的另有其他责任人,依法可以向其他人追偿,有权就此提出诉讼。首先,对于南海市政公司已经赔付死伤者的款项数额,各方均无异议,争议主要在于各方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其次,对于南海市政公司提出的其他损失,各方存在异议,故本院审查核定后再行分责。
关于各方当事人应否对案涉事故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从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调查的情况来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南海市政公司在顶管开挖过程中顶管机顶断燃气管道,引起天燃气泄漏,导致爆燃事故发生。安监部门对事故作出调查报告并认定了各方的事故责任,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狮山市政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等,有责任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本案中,狮山市政公司在工程发包后,确实有召集各相关方开会,协调处理沿线管线事宜,但协调不到位,致使南海市政公司在未查实燃气管线埋深的情况下贸然施工,发生事故。且狮山市政公司未办理好报建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始案涉工程,因此狮山市政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其次,南海市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在没有探明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事发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持放任态度,贸然施工。南海市政公司明知单项顶管工程的专业性和危险性,将其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租赁机械设备的顺锐达服务部,没有依法编制深基坑及顶管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及论证就开始施工;且收到高压管网公司和市政监理公司的停工通知书仍然继续施工。南海市政公司显然亦对事故负有责任。再次,市政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在进场之初虽曾要求南海市政公司抓紧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施工专项方案等,但随后对南海市政公司没有依法编制深基坑及顶管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报审及论证就开始施工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其发出的停工整改也是针对其他事项,故市政监理公司没有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南海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在狮山市政公司召集各相关单位开会协调时,南海燃气公司已了解案涉工程会在相关路段施工,其虽在工程开始之初发出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通知书,也派员参加了工程相关管线单位协调会,但实际并没有与狮山市政公司和南海市政公司做好沟通协调,会同该两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没有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对导致事故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分析,结合狮山市政公司和南海市政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探查管线的责任在于南海市政公司这一约定,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无论狮山市政公司、南海燃气公司能否及时提供准确数据,施工单位南海市政公司都应当查明管线铺设情况、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后才能开始施工,因此南海市政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过错责任,原审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狮山市政公司对原审判令其承担次要责任未提上诉,故本院维持其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市政监理公司和南海燃气公司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调整南海市政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狮山市政公司、市政监理公司和南海燃气公司应向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对于南海市政公司已经支付给死伤者的赔偿款项共计1423906.41元,狮山市政公司应向其支付427171.92元,市政监理公司和南海燃气公司各向南海市政公司支付71195.32元。原审核定的南海燃气公司损失174393.8元,南海市政公司应向其支付60%即104636.28元。关于南海市政公司提出的其他损失。根据应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可知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的分析井是为了取出机头及接通剩余管道,并非仅用于分析事故,况且事故责任主要本应由南海市政公司承担;故对南海市政公司主张的分析井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后期增加工程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由此,对南海市政公司申请本院调查分析井用途,亦不予准许。
综上,南海市政公司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上诉理据不足部分,依法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调取了事故相关资料,结合内容分析后改判,故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4636.28元及以该款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款项71195.32元;
四、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款项71195.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106.44元,由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36.88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2.16元,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408.7元,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8.7元。本案一审反诉受理费3947元,由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9.56元,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7.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7.0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130.55元,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95.32元,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1.15元。市政监理公司和南海燃气公司二审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后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一并付与南海市政公司,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舒 琴
审 判 员 王志恒
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招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