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财、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6932号
原告:**财,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阔雅,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5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5390U。
法定代表人:林立忠。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MB2D5774XD。
负责人:黎国坚。
被告:程永彬,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财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工程建设中心、程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元(**财已预交),由**财负担。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丹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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