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6932号
原告:**财,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阔雅,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5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5390U。
法定代表人:林立忠。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MB2D5774XD。
负责人:黎国坚。
被告:程永彬,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财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工程建设中心、程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元(**财已预交),由**财负担。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