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与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91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林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丰。

委托代理人:李锦格,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莹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立忠。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增林罚决字[2019]第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760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且能相互印证,涉案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涉案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涉案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现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增林罚决字[2019]第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何 珺

审判员  唐知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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