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众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众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62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钢,山东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祖兴,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众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晓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原 雪
书 记 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