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5民初7909号
原告郑州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19层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183228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五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872X5。
法定代表人高明星。
委托代理人高恰、***,***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33000元及逾期利息5711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年,被告应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53000元,被告又支付2万元后,余款133000元未付。被告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杨警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