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1410号
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四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353121(1-1)。
法定代表人:汪启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0956159R。
法定代表人:奚柏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在芜湖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人民币410万元。申请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编号:PZPP2134011170000000002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芜湖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人民币410万元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旭征
人民陪审员 江小胜
人民陪审员 胡水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