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上建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上建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1MA2T2H0L64,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四门村。
法定代表人:奚俊。
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
法定代表人:奚柏华。
本院在执行芜湖上建华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492.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旻
书 记 员 陶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