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砼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芜屯快速通道金都檀宫2幢3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YBDD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0956159R。
申请执行人芜湖砼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皖0202民初9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20952.79元并承担执行费24609.5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多次对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冻结部分账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多次对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具有处置价值财产可供执行;
4、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等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5、2024年5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案外人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在本案执行标的范围内扣留提取工程款,但尚无反馈;
6、已向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7、2024年7月,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镇进行线下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8、2024年7月30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芜湖砼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事项,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