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643号
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138908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环湖社区太湖西大道2288-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于2021年11月23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849号。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