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4525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汪雪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2288-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