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4525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汪雪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2288-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