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4525号
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汪雪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2288-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85账户上的存款39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85账户上的存款3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