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763号
原告:潍坊市三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伏龙街与富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学院路998号南湖御龙湾S1栋。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记,男,员工。
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楼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原告潍坊市三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三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市三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0元,减半收取计3,005元,由潍坊市三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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