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2民初899号
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何郢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35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733939。
法定代表人:查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园路4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14938092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