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14938092-9。
法定代表人:郑翔林,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14966438-2。
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路**织机构代码71179893-6。
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中止执行。因芜湖市长江路××#××单元××室房屋待拆迁,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恢复执行,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2、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23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存款、证券;其名下皖B×××××、皖B×××××号汽车已被查封,未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安徽泰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芜湖市长江路××#××单元××室房屋一套,目前正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本院已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拆迁补偿安置款。
5、已于2020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震
执行员 张彬彬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