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11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滁州市春洲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70766591(1-1)。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8092-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路东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7339-3。
法定代表人:查富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逾,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庭外调解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103执1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唐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雪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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