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61729179,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106-108室。
法定代表人:叶蓁,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左溪镇青竹村。
法定代表人:赖大超,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赖大超,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6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计2080466.67元,之后按月息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赖大超、张建明对履约保证金26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2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44元,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28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大超在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人民币2600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大超在泰顺双丰水电站处享有的股权人民币200000元;另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大超在泰顺××一级水电站持有的股权人民币136000元;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大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机动车;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只是一个注册公司,其投资的丽水市超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后也未实际经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机动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鹤溪镇××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明所有的坐落于XXXXXX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泰顺不动产权第××号),买受人张耕砚(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3××××××××)于2020年6月19日以人民币18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488892.5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大超、张建明名下数个银行账户,划拨账户内余额共计人民币57974.12元,扣除案件执行费28400元,罚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6574.12元。截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2084533.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查封的车辆及股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赖大超、张建明各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已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赖大超、张建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26执8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