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106-1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6661729179。
法定代表人:叶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石龙街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672523631XH。
法定代表人:蔡李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计1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泽峰
人民陪审员 姚维东
人民陪审员 吴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肖宇
书记员吴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