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61729179。
法定代表人:叶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镇石龙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2523631XH。
法定代表人:蔡李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6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永红
审 判 员 程允平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邹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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