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6124号
原告:**有,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璐璐,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商会大厦17楼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61729179。
法定代表人:叶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与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员 蒋俊伶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