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天豪建设有限公司

凡学彬、浙江丽水天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5民初747号 原告:凡学彬,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凡学彬与被告浙江丽水天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凡学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凡学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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