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234号
上诉人:***,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张成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石莉,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钟凯,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税公寓东侧、盛祥苑南侧,营东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曹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审被告:赵洪武,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审被告:钱爱民(曾用名:钱爱明),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张成建、石莉、钟凯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洪武、钱爱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限其在收到上诉费催缴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成建、石莉、钟凯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成建、石莉、钟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马作彪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