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030号
申请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税公寓东侧、***南侧,营东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际农贸城E1号市场办公用房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限额为790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7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亿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