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49号联强大厦A座15楼。
主要负责人:裘兰,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奕,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特112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抽逃申请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出资款14000000元,并赔偿自2007年7月4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4000000元的未返还部分为基数,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26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富阳区××街道××路××号××室房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四张;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及股权投资情况,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5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喻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朱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