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联强大厦****。
主要负责人:裘兰,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奕,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特12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抽逃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出资款26560000元,并赔偿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损失为15434827.56元。以26560000元的未返还部分为基数,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及历年关联案件进行了查询、检索分析。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富阳区××街道××路××号××室房××街道学校××村××地,本院均已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止),上述房产涉及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因政策原因,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存款余额2647.5元及扣划稠州银行帐户存款余额1123.55元,合计3771.21元,用于结算本案执行费。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案款41994827.56元及利息损失。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郑奕,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盛幼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朱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