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92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694559721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富文乡富文村电商大楼****。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奕,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申请撤回对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追加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预缴11322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