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48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第501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985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执行费16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浙0111破9号民事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本案应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