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6512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景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栋二巷408号蓝调一品C区商住小区2号楼底商住第二幢第十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景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