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景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6512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景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栋二巷408号蓝调一品C区商住小区2号楼底商住第二幢第十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景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