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14434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首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