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

5203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首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5203号
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首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