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8779号-1
原告:合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京商商贸城**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NA2RHXEN58。
法定代表人:卞命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凯凯,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被告:江苏首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工业集中区代码91320803069494088N。
法定代表人:赵其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首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5.5元及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合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战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