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7民初2458号
原告: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17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56QP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6949408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计1786.5元,由原告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