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8073号之五
原告:淮安市广津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石塘村石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淮安市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韩桥小区门面房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市广津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市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淮安市广津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广津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广津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6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5元,由原告淮安市广津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