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2民初103号
原告:潜山市潜润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潜阳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TWFDB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25545243W。
责任人:***。
原告潜山市潜润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潜山市潜润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市潜润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山市潜润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潜山市潜润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